Montag, 26. Dezember 2011

律师为张维仲做无罪辩护 旁听者竖大拇指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一年六月,唐山市丰润区法轮功学员张维仲被非法抓捕。十二月十五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张维仲开庭。期间,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张维仲做了无罪辩护。法庭上,这个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被当庭旁听人员当场竖起了大拇指。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晚上,唐山市丰润区村民张维仲在去三河市拉废铁的归途中,途经玉田县城时被交警以废铁中有废铜、车的保险过期为名扣车罚款。张维仲在回家取钱交罚款后,被玉田县城关派出所警察扣押,杨官林镇派出所接到信息后将张维仲送到丰润看守所关押。

十二月十五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对当地村民张维仲开庭,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张维仲做了无罪辩护。据悉,张维仲已被关押了半年,家人及亲友都强烈要求立即释放张维仲。此前,张维仲的妻子邓秀艳被判刑四年半,目前被石家庄女子监狱关押。据了解,张维仲家中,上初中的儿子和七十多岁的老母被断绝生活来源。

张传利律师在辩护词中称,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起诉书指控张为仲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张为仲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张传利律师表示,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九评共产党》、神韵光盘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其内容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张传利律师在辩护词中进一步称,"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被告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被告人的信仰自由。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的当事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传利律师在辩护词中并称,"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而不是维护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

作为辩护人的张传利律师在法庭上公然和当局"唱反调"的行为令人刮目相看。他在法庭上说,"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这么害怕批评,这么害怕人民提意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政策?象法轮功这样一个和平的信仰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信仰者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执政机构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它呢?法轮功学员在遭到无端污蔑和镇压,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中国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并向百姓介绍法轮功好处,有什么过错?"

据了解,张传利律师在法庭上从各个层面为当事人张维仲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并善劝法官从正义和良知的角度作出公正的判决,当庭旁听的人员也都被张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所折服,竖起了大拇指。


发稿:2011年12月26日  更新:2011年12月26日 00: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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