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执行公务不能无条件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免责条件,说明执行公务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免责。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公务员在执行错误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况下要获得免责,需要“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这个过程,那么就要对该违法执行行为承担责任。还有,如果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使向上级提出、上级坚持要执行,公务员予以执行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白纸黑字,这就是法律规定。
事实上,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一线执行人员由于其特殊身份,想要开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很难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劳教委员会等等机构属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属于法律专门人员,对法律应当达到“精通”。那么按照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标准、按照“精通”法律的标准,迫害法轮功就属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即使已经向上级提出“对法轮功不应该按照违法处理”的意见之后、上级坚持必须执行的,执行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那些没有向上级提出过的人呢?更何况那些脱离普通办案程序、直接听命于“610”黑社会组织的一线人员呢?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早就把一线人员当成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
这似乎是危言耸听,其实不是。就举一个例子。江泽民在1999年叫嚣“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结果根本不能消灭,法轮功在世界上弘传越来越广。2003年,“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对江泽民发动的迫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以确凿的证据证明了江泽民等迫害元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发表了调查报告。江泽民团伙在多国被告上法庭。2004年,中共高层有人建议给法轮功平反,江泽民秘密许诺杀一批警察,换取不追究江泽民的个人责任,被严词拒绝。江泽民未卸磨先要杀驴,展现了中共的本性。
许多一线人员对于中共的狠毒还没有体会,特别是一些年轻的。他们觉得听命于上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觉得不至于因此承担多大的责任。他们没有考虑过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不提供书面文件依据本身,就是已经算好了退路。如果万一追究起来,那些幕后的人根本不会承认是他们领导、命令了这一次又一次的迫害。最后的证据,就是一线人员错误运用法律,把法轮功当成×教,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然后某党再叫嚣,这些一线执法人员损害了某党和国家的形象,给某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没有想到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早就把他们当成了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
在被逼迫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线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当前在中国,某些一线警察、法官、检察官、基层人员确实是在上级或者“610”逼迫下被迫参与迫害法轮功。那么在这种被逼迫的环境中,如何保护自己呢?我们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意见,供一线人员参考。
◇要抓住机会向上级提出,或者主动提出“不将法轮功作为违法处理”的意见。经过多年的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很多已经明白迫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法轮功学员会向办案人员索要法律依据,并指出单纯法律条文不能作为针对法轮功的依据,因为法轮功不是×教。这时候办案人员应当向上级反映,并向上级提出确实找不到具体依据,建议不将某某某(法轮功学员)作为违法处理。如果上级不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依据,就不再配合。
◇固定、留存上级逼迫自己必须参与迫害的证据。如果上级坚持必须执行迫害命令,则应当书面提出“找不到具体依据、建议不做违法处理”的建议,看上级是否还坚持让自己执行那个违法的命令。一定要想办法固定这个过程,将来能够拿出来作为证据。固定了这个证据后,自己即使被逼只能执行,罪责也可以减轻。此外,一定明白自己的上级到底是谁。法律上规定的上级才是能够与自己分担责任的人,其他人都不是自己的领导。
◇想办法逃避、回避这些可恶的差事,也是一个办法。
◇要理直气壮的吃法律饭,不要唯唯诺诺的吃党的饭。一线工作人员辛辛苦苦执行的是法律,只要按照法律尽职尽责,就有权利享受法律赋予的工资、福利、各种待遇。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是不允许扣除、拖欠、取消的。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也是不能免职的。中共从来都对干部、警察、公务员进行欺骗宣传,说他们首先是党的干部,所以只有听党的话才能有饭吃,不听党的话就不给饭吃、甚至予以打击。这是共产党骗人的话,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唯唯诺诺的吃党的饭,不如勤勤恳恳吃法律饭更加可靠,因为中共是翻脸不认人、相互利用没商量的,而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的。如果理直气壮地吃法律饭,就会前途越来越光明。如果唯唯诺诺吃党的饭,恐怕有朝一日身败名裂全都空。
◇提示一点,不要运用中共的法学理论办事,要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有足够效力的法律文件办事。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是最终确定你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力依据,是一线办案人员的靠山。而中共的法学理论是扭曲的,其目的是赋予中共超越法律的太上皇地位。如果陷入中共的法学理论,给中共太上皇办那些违反法律的事,回头都找不到自己办事的法律依据,最后违法的还是自己。所以也要认真学习法律,对待法律一定要认真,不要按照个别人的意思糊弄事,糊弄完了之后没有人替自己承担责任。
◇记住: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包括你我他,包括罪犯与合法公民。你不想参加迫害法轮功,那么法律是能够保护你的,加入你没有逃脱被逼迫的圈套,最后犯下了迫害法轮功的罪,那么法律也要平等的保护你。当年德国纳粹都得到过公平的审判,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附带的告诉你一个真相。如果你确实不愿意迫害法轮功、而好象周围的压力很大、很难办,你不愿意犯这个罪,那么你可以求李洪志师父救你。这真诚的一念就能够使你脱离苦海。
from 时事评论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8/27/%E4%B8%8A%E7%BA%A7%E9%80%BC%E8%BF%AB%E6%88%91%E5%8F%82%E4%B8%8E%E8%BF%AB%E5%AE%B3%EF%BC%8C%E6%80%8E%E4%B9%88%E5%8A%9E--26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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