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ntag, 6. Mai 2012

邱立英被非法拘禁,亲友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月二十五日清晨六点至七点之间,河北省610操控国安、公安多级警察绑架了五十多名法轮功学员,石家庄市邱立英被非法关押在市第二看守所一个月后,被转到所谓"河北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继续非法拘禁、强制洗脑。据悉,邱立英一直绝食抗议两个月了,身体非常消瘦、虚弱,仍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会洗脑班。亲友们向相关机构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给邱立英及其家属造成的一切损失。

邱立英女士,四十八岁,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以前患有神经衰弱、关节炎、心脏病、乳腺瘤等病;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病都不翼而飞,而且道德升华,工作中不计得失,任劳任怨。她做什么事情总是考虑别人的处境,有难事先想着自己扛着,把方便留给别人,她做的好事、帮过的人数不过来,感动过好多人。

下面是亲友们请求调查、依法追究绑架拘禁她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举报。

石家庄炼油厂邱立英被非法拘禁的举报
——请求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邱立英的亲友

被举报人1: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主任袁书谦;
被举报人2:石家庄长安区四方派出所所长郑建华、办案警员杜丛林。

举报事由:蓄意错用刑法第300条构陷,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查抄、非法拘禁

举报请求:

1、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条件释放邱立英,归还抄走的所有私人物品;

2、赔偿给邱立英及其家属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赡养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等。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邱立英的亲友,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邱立英护理老母亲一整夜没合眼,早晨说去单位报个到就回家,结果在楼下被四方派出所的警察强行带走。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邱立英刑事拘留,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直到四月十日释放。结果又被办案单位的警察送到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非法拘禁至今。瘫痪在床的八十岁老母亲受刺激,本来好转的病情又加重了,天天哭喊着"三闺女啊,快回来吧。"见人就问"见没见立英,在里面挨没挨打,"本来四姐妹护理这个瘫痪在床的母亲就费心费力,现在又把邱立英给抓走了,搞得家里一片混乱。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就随意抓人、抄家、拘留,甚至以"法制教育培训"的名义,无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朋友,我们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绑架关押邱立英的事件中,所有参与的人员都已经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公安机关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邱立英抓捕、刑事拘留,是蓄意滥用错用法律,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罪;公安与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合谋,已经构成了对公民长期非法拘禁罪,特此举报。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条件释放邱立英,还家属、朋友们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该事件中,我们怀疑并提供如下证据线索:

1、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八点左右,有小区居民目击,邱立英在其母亲楼下被事先等在那里的便衣警察强行带走,并到邱立英自己的居住处抄家,邱立英一直在据理力争。警察在楼下蹲坑用流氓特务手段随意绑架抄家,我们希望追究相关人员执法犯法的法律责任;

2、邱立英只是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公安机关却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邱立英刑事拘留,我们认为,是蓄意错用法律。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有一条法律说做好人违法,邱立英在家护理老母亲,应该受到表彰,怎么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3、邱立英从二月二十五日被送到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一直关押到四月十日"释放",期间家人代为聘请的律师两次要求会见遭拒绝,第一次称"涉嫌国家机密"、第二次称"律师必须开一个不修炼法轮功的证明"。公安机关到底履行的什么法律程序,我们要求给出理由;

4、邱立英四月十日已经签了"释放证",办案单位为什么又把她送到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拘禁至今,到底依据什么法律限制邱立英的人身自由呢?

5、邱立英告诉家人,有关人员承诺五一前让其回家,近日袁书谦又称做不了主,要往上反映研究研究。到底是上面哪个领导的指令,哪个部门批准的,又是哪个警员具体实施的?其目地是什么?这不只是渎职枉法的问题了。这是邱立英第八次被错用刑法第300条非法关押了,所以邱立英从二月二十五日被带走之日起,就用生命做代价一直在绝食抗议,已经近七十天了,体重减了三十多斤,身体虚弱,有关人员故意拖延不解决,这不是草菅人命吗?

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在法律界已成共识。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也完全证实了修炼法轮功、讲法轮功真相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狱警和610人员是蓄意错用刑法第300条,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已经构成犯罪。随着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死讯频传,这场对信仰真善忍善良民众的迫害也步入尾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罪恶都将开始清算。

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一定会遭到天理的报应和法律的严惩。北京正义律师谢燕益在法庭辩护中正告法官:"现在法律不追究你们的责任,不代表将来不追究你们的责任。"作为公检法司人员,从善顺天,见仁见智,才是无悔的生命抉择。人命关天,我们不能眼看着邱立英这样以生命为代价绝食抗议,我们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紧急处理,立即调查解决。相信那些领导和警察们,一定能站在正义的一边,将功补过,帮助我们释放邱立英,也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

投诉人:邱立英的亲友们
2012年5月1日


迫害邱立英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1、河北省会洗脑班(邱立英目前被非法拘禁在此地)
河北省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洗脑班、黑监狱)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486号 石家庄市劳动教养所内 邮编:050061
洗脑中心责任人:
袁书谦,手机13903115399,河北无极县人,一直在洗脑中心迫害法轮功学员。
洗脑中心人员:
杨月坤 13931985161

2、石家庄市610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政府院内
主任梁建斌(比较邪恶)电话86686716(办),0311-85804135(宅电),手机13653312118;
副主任 吕军英 86686706 韩新民 86686708
杜静波 86686712

3、石家庄炼油厂(邱立英原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050099
书记 張西义 80862276
厂长 毕建国 80862251
副厂长 王凤岭 13930162715

4、石家庄市长安区四方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炼油厂院内,邮政编码:050032,
片警杜丛林13931976770(迫害邱立英的具体办案人员)
所长郑建华
副所长 王章军
指导员 王少勇

5、石家庄炼油厂总居委会(配合迫害邱立英,给洗脑班交"学费")
地址:石家庄市炼油厂院内,邮政编码:050032,
主任 李富海
李素平、贾绍英

6、石家庄市长安分局(绑架邱立英的单位)
总机85189600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南路15号,邮编050000
局长办:0311-86046234、86049296
局长高建军
副局长刘子君办86676214
国保大队长王连喜办86677321、86212954

7、石家庄市公安局
地址: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邮编050000(槐安路高架桥东头,加油站南边)
电话总机:0311-86862222、86863400
市公安局总机查号台:0311-86862114
副局长武瑞琪(负责非法劳教和拘留同修的手续审批)电话:13931977066
法制办(也是劳教审批处,市公安局10楼)潘处长86863196、86863190

8、石家庄市劳教委员会,石家庄市公安局(十楼)法制处,也叫劳教审批处
地址: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邮编050000(槐安路高架桥东头,加油站南边)
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制处
杜树彦 处长 87797558 13930119898
李忠义 教导员 83016921 13503114406
吕芳 政委 86077566 13313011670

9、河北省公安厅,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俞定海,
河北省公安厅厅长刘玉顺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李力,

法制处复议科外线电话0311-66622142,或0311-85183399转复议科
吕树林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
张旭华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正处级)

10、石家庄市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00
朱浩文:常务副市长
艾文礼:石家庄市委书记

11、河北省政府,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李俊渠:省长助理
尹亚力:河北省省长助理、秘书长
张绍廉(满族):省政府副秘书长
侯志奎:河北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12、河北省政法委: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907241、87903645、87903174、87902784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其江
河北省副省长兼政法委副书记何少存
政法委秘书长傅剑仁河北省委政法委信访副处长张建旗

13、河北省610办公室,办公室87906057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头目:李建方(原保定市委邪党书记,较邪恶)
秘书处长:王树民,办:87906057,宅:87909866
副处长:王秀英,办:87906535,宅:83022650

14、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23号,
邮编:050011,
区委书记:许昆峥
区人大主任:李凤锻,
政法工委稳定办(就是610)主任:张启云

15、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
邮编:050021,电话:(0311)85187600
公诉科:科长:于书峰
副科长:石颜(承办人)(倪振选被迫害案的承办人)
刘霞、王洋(王博一家案件的两个公诉员)
检察长李维lw@cajcy.com
副检察长:裴维奇pwq@cajcy.com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曲利
起诉科副科长王晓丽
批捕科张惠敏

16、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地址:东二环北路111号
电话:0311——85059850,邮编:0311——050032
院长:张紫元
副院长:李黎、陈士杰、胡青
纪检组长兼庭长郭 炜
立案庭庭长;周健
刑二庭庭长:张明丽
信访办主任:王治国
办公室主任:胡玫洁
执行庭庭长:赵薇红
刑一庭庭长:王旭电话:85033133手机:13081008679
副庭长岳运芝(女)

17、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路南 邮编:050091
电话:(0311)87899456、87017615,值班室:87899456
检察员贾玉山(王博案二审公诉人)
检察员岳昆仑(王博案二审公诉人,非常邪恶)
家电87027380手机13315992586
公诉处李处长
孙仁申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18、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合议庭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吕玲(女)0311-85187153
合议庭主审法官:裴卫华(女)0311-85187159,手机13931888584
合议庭法官:刘斌(男,法庭上表现很邪恶)0311-85187337
合议庭法官:刑二庭曹法官(可打总机85187000查询)
刑二庭长王峰85187326、13315119295
纪检组长张卫平
市中院办公室主任张晓旗
信访办张贵军
执行庭副庭长张琪

19、河北省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5号,邮政编码:050000;
省政法委书记、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其江
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侯磊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马 达
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颖

20、河北省高级法院;地址:裕华西路419号邮编:050051;
电话:0311-83011928796168883808663(fax)87937273
院长刘瑞川
副院长景汉朝
政治部副主任郭羊成
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韩元恒

21、中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电话:86-10-65205114
部长:张福森
副部长:许永跃、范方平、段正坤、胡泽君
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岳宣义
政治部主任:张苏军
司法部办公厅主任:赵大程010-65205311;

22、石家庄市司法局,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邮编:050000
局长朱庆海:
律师管理处范处长:

23、河北省司法厅,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厅长张庆华88607559,13832129296,
信访处
办公室主任王文生88607546,手机13313039658,宅电86042334


发稿:2012年05月06日  更新:2012年05月06日 01: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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