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月二十五日清晨六点至七点之间,河北省610操控国安、公安多级警察绑架了五十多名法轮功学员,石家庄市邱立英被非法关押在市第二看守所一个月后,被转到所谓"河北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继续非法拘禁、强制洗脑。据悉,邱立英一直绝食抗议两个月了,身体非常消瘦、虚弱,仍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会洗脑班。亲友们向相关机构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给邱立英及其家属造成的一切损失。 邱立英女士,四十八岁,原石家庄炼油厂职工,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以前患有神经衰弱、关节炎、心脏病、乳腺瘤等病;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病都不翼而飞,而且道德升华,工作中不计得失,任劳任怨。她做什么事情总是考虑别人的处境,有难事先想着自己扛着,把方便留给别人,她做的好事、帮过的人数不过来,感动过好多人。 下面是亲友们请求调查、依法追究绑架拘禁她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举报。 石家庄炼油厂邱立英被非法拘禁的举报 举报人:邱立英的亲友 被举报人1: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主任袁书谦; 举报事由:蓄意错用刑法第300条构陷,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查抄、非法拘禁 举报请求: 1、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条件释放邱立英,归还抄走的所有私人物品; 2、赔偿给邱立英及其家属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赡养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等。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邱立英的亲友,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邱立英护理老母亲一整夜没合眼,早晨说去单位报个到就回家,结果在楼下被四方派出所的警察强行带走。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邱立英刑事拘留,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直到四月十日释放。结果又被办案单位的警察送到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非法拘禁至今。瘫痪在床的八十岁老母亲受刺激,本来好转的病情又加重了,天天哭喊着"三闺女啊,快回来吧。"见人就问"见没见立英,在里面挨没挨打,"本来四姐妹护理这个瘫痪在床的母亲就费心费力,现在又把邱立英给抓走了,搞得家里一片混乱。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就随意抓人、抄家、拘留,甚至以"法制教育培训"的名义,无期限的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朋友,我们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绑架关押邱立英的事件中,所有参与的人员都已经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公安机关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邱立英抓捕、刑事拘留,是蓄意滥用错用法律,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罪;公安与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的工作人员合谋,已经构成了对公民长期非法拘禁罪,特此举报。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条件释放邱立英,还家属、朋友们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该事件中,我们怀疑并提供如下证据线索: 1、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八点左右,有小区居民目击,邱立英在其母亲楼下被事先等在那里的便衣警察强行带走,并到邱立英自己的居住处抄家,邱立英一直在据理力争。警察在楼下蹲坑用流氓特务手段随意绑架抄家,我们希望追究相关人员执法犯法的法律责任; 2、邱立英只是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公安机关却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邱立英刑事拘留,我们认为,是蓄意错用法律。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中,都不可能有一条法律说做好人违法,邱立英在家护理老母亲,应该受到表彰,怎么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3、邱立英从二月二十五日被送到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一直关押到四月十日"释放",期间家人代为聘请的律师两次要求会见遭拒绝,第一次称"涉嫌国家机密"、第二次称"律师必须开一个不修炼法轮功的证明"。公安机关到底履行的什么法律程序,我们要求给出理由; 4、邱立英四月十日已经签了"释放证",办案单位为什么又把她送到河北省省会法制教育培训中心拘禁至今,到底依据什么法律限制邱立英的人身自由呢? 5、邱立英告诉家人,有关人员承诺五一前让其回家,近日袁书谦又称做不了主,要往上反映研究研究。到底是上面哪个领导的指令,哪个部门批准的,又是哪个警员具体实施的?其目地是什么?这不只是渎职枉法的问题了。这是邱立英第八次被错用刑法第300条非法关押了,所以邱立英从二月二十五日被带走之日起,就用生命做代价一直在绝食抗议,已经近七十天了,体重减了三十多斤,身体虚弱,有关人员故意拖延不解决,这不是草菅人命吗? 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在法律界已成共识。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律师给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也完全证实了修炼法轮功、讲法轮功真相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狱警和610人员是蓄意错用刑法第300条,枉法裁判、制造冤狱,已经构成犯罪。随着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死讯频传,这场对信仰真善忍善良民众的迫害也步入尾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罪恶都将开始清算。 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一定会遭到天理的报应和法律的严惩。北京正义律师谢燕益在法庭辩护中正告法官:"现在法律不追究你们的责任,不代表将来不追究你们的责任。"作为公检法司人员,从善顺天,见仁见智,才是无悔的生命抉择。人命关天,我们不能眼看着邱立英这样以生命为代价绝食抗议,我们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紧急处理,立即调查解决。相信那些领导和警察们,一定能站在正义的一边,将功补过,帮助我们释放邱立英,也给自己和家人留条后路! 投诉人:邱立英的亲友们
1、河北省会洗脑班(邱立英目前被非法拘禁在此地) 2、石家庄市610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政府院内 3、石家庄炼油厂(邱立英原工作单位) 4、石家庄市长安区四方派出所 5、石家庄炼油厂总居委会(配合迫害邱立英,给洗脑班交"学费") 6、石家庄市长安分局(绑架邱立英的单位) 7、石家庄市公安局 8、石家庄市劳教委员会,石家庄市公安局(十楼)法制处,也叫劳教审批处 9、河北省公安厅,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邮政编码:050051; 法制处复议科外线电话0311-66622142,或0311-85183399转复议科 10、石家庄市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00 11、河北省政府,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李俊渠:省长助理 12、河北省政法委: 13、河北省610办公室,办公室87906057 14、石家庄市长安区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323号, 15、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 16、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地址:东二环北路111号 17、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路南 邮编:050091 18、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地址: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19、河北省检察院,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5号,邮政编码:050000; 20、河北省高级法院;地址:裕华西路419号邮编:050051; 21、中国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22、石家庄市司法局,地址:石家庄市泰华街,邮编:050000 23、河北省司法厅,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邮编:050081 发稿:2012年05月06日 更新:2012年05月06日 01:53:03 from 大陆消息 - 法轮大法明慧网 http://www.minghui.org/mh/fenlei/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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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ntag, 6. Mai 2012
邱立英被非法拘禁,亲友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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